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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明确:停止住房实物分配

1999-08-08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春 我有话说

在去年的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,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》中,有关集团购房的规定非常明确: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:停止住房实物分配,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;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;发展住房金融,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”。并明确规定,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,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,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。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:职工工资、住房公积金、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、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。

停止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一贯制的分房后,人们将如何获得住房?该通知中说“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,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,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、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,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,由市(县)人民政府制定”。

1998年4月,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《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》,其中规定,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,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,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。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,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。

1998年底,监察部、建设部、财政部下发了《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》,规定凡在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规定的日期之前已正式开工,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,可按《通知》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,也可按届时当地政府根据《决定》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”。这条规定被认为是“停止实物分房”政策实施时间的延长。

1998年下半年,北京市开始开发、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,为保证其销售,1998年11月6日,出台了《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》,规定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1999年底,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职工住房的,均应购买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”,“本市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,可按现行租住公有住房的售房政策向职工出售”,“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,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要优先提供购房委托贷款”。上述规定都表明,目前,集团购房,实物分配仍为政策允许,只不过在北京市,单位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,如果没有新的延长时间的规定,今年年底将是实物公房寿终正寝的日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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